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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号,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2005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被告人赵某甲与同事在高新区太行大街与湘江道交叉口的太行小镇聚餐。吃完饭后大约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东风标致轿车去白佛村找朋友,车辆沿太行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307国道,后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山大街口西侧约500米处时撞到机非隔离带造成翻车,经检验被告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14mg/ml,经石家庄市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005)高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石公交管(高新)取保字〔2020〕0238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增强

2020年6月10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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