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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公寓**幢**室。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3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W****号小型轿车,沿靖江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靖江市外国语学校人民路分校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0时45分,被告人赵某甲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

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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