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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时5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粤DAK***轿车沿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往**镇方向行驶,途经**街道**路**村路段处,碰撞到被害人柯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粤D*****小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0月4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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