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人员,现住单县**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1时39分,赵某甲酒后驾驶白色琳琅牌电动四轮车沿单县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甲所驾驶的白色琳琅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由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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