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98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皖******的白色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泉县**南东西路上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南门处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5.4mg/100ml,赵某甲系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街道**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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