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经营浙江华明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乡**村**号,住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8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F8****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临石线安福山庄门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赵某甲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陈某某报警,民警通过监控于2020年08月06日21时许在仙居县人民医院旁将赵某甲抓获,对赵某甲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6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经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资料、车辆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检察官助理:赵江燕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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