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8********,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赵某丙、卫某某)由沧源县**镇**酒吧往沧源县**镇**小学方向行驶,2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镇**路“**宾馆”门口处时,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栏,造成被告人赵某甲、乘车人卫某某受伤,云******号车及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赵某甲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查获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附照片)
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卫某某、赵某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770884****.
2.卷宗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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