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9日14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地下桥处,与前方赵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23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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