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赵某丙、冒名“梁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17日二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7日、4月16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牌号为皖S1****轿车沿本区金园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园一路、靖远路路口,遇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牌号为上海Z-4*****电动自行车沿靖远路由西向东行驶。因赵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疏于观察,致其所驾驶车辆与被害人王某甲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日赵某甲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处警工作情况》《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协查》《抓捕经过》及证人宋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章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甲的到案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3.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实悬挂车牌皖S1****轿车的制动性能符合相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4. 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悬挂车牌皖S1****轿车、悬挂车牌上海Z-4*****的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的碰撞形态;
5.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6.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河南省周口市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回复》《核查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实涉案车辆信息及被告人赵某甲未办理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河南省郸城县公安局出具的《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河南省淮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交通肇事逃逸后某某甲“梁某甲”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
9. 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德杰
检察官胡瑾
检察官助理梁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证据材料十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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