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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现住通榆县**镇**村**屯。曾因猥亵他人于2012年4月1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籍小型农用四轮车在**镇**村**屯村内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路口北转弯时,掉入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内,因与施工方协商未果,施工方报案。报警录音11112247值班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在现场对被告人赵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显示140mg/100ml。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甲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103.4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赵某甲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赵某乙、翟某某、赵某丙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四轮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瞻榆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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