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街**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系**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时42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陕V****2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元路口时适逢交警在此盘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系酒后驾车,后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6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血醇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175****。
2.卷宗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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