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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号。2015年8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株洲市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前路段与一行人晏某某相撞,造成赵某甲、晏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接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后在凯德医院找到赵某甲,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便随即对其提取血样送检,后鉴定,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83mg/100ml。另查明,赵某甲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取得了伤者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7080****;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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