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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平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晋E****学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陈区镇浩王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浩王线5km(卧龙湾景区附近)处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对赵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其不配合检测。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原籍,电话:183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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