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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日、7月17日、8月4日、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使用赵某乙(赵某甲的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17655********,信用额度2500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00062257575********,信用额度60000元),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8900508********,信用额度200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45812308********,信用额度18000元),上述四张信用卡均由赵某甲使用。自2018年2月份开始至2018年3月期间,赵某甲多次透支上述信用卡本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208982.52元,其中拖欠本金151342.46元,拖欠手续费1512.00元,拖欠利息31079.98元,拖欠年费200.00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归还。赵某甲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涉案专用账户退还1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尿检报告、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据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151342.46元,经发卡行多次有效催收后逾期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赵某甲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已退赔涉案款项125000元,亦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玲

2020年10月21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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