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赵某甲与其朋友肖某某共同合伙在重庆市永川区**镇开办“**幼儿园”,因开办场所没有消防验收手续,无法获得申领办学许可证需要的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无隐患证明》,其遂于2019年1月21日向永川区公安局仙龙派出所要求出具该场所消防检查无隐患的证明,由于该事项并不属于派出所的职权范围,该派出所未出具。为达到申领办学许可证的目的,赵某甲于当天制作了一份加盖伪造的“永川区公安局仙龙派出所”印章的《消防检查无隐患证明》,并交由肖某某提交到永川区教委。2019年1月30日,永川区教委向**幼儿园颁发了办学许可证。2019年2月份,**幼儿园开始办学招生,2019年3月,赵某甲伪造“永川区公安局仙龙派出所”印章的行为被永川区公安局仙龙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拒绝供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消防检查无隐患证明》、《永川区中医院住院病历》、短信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邓某某、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萍
检察官助理:罗建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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