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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准驾车型D)驾驶三轮汽车(苏NZ****)沿淮安区博里镇三元村十三组的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步财家门口时,撞上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徐某甲。徐某甲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赵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建

检察官助理:王明锐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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