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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农民。2018年9月21日,赵某甲因犯诈骗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8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执行拘留,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17时41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冀F3****某某牌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昆高速北京方向**KM+**M(满城辖区)处时,与停在右侧路肩的冀F*****货车发生碰撞后,同冀F*****车下的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刮蹭,致两车受损,王某甲死亡。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徐水大队认定,赵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乙、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园园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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