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阜阳市颍泉区人,**公司**,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乡**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其父亲赵某乙的皖K2****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阜阳市颍泉区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屯乡孟油坊路段时,将由南向北过路的行人被害人孙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甲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前方路面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在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未确保安全行驶,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甲在没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步行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孙某乙、尹某某、侯某某、孙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同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同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履行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 珍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5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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