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7********,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0日,赵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罗平**方向驶往富源县**方向,22时05分,当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公路K53+600米处时,车辆冲撞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发生死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甲到富源县公安局十八连山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6月20日,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赵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认定赵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赵某乙、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车辆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美丽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电话:1575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