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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环海物流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路**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冀A*****小型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商店东1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赵某乙撞倒,造成赵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2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致被害人赵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9月8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藁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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