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7月8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冀F*****、冀F*****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保定市清苑区张望公路杨各庄路口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赵某乙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赵某乙头胸腹联合损伤死亡。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赵某乙近亲属人民币32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保定市清苑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及照片;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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