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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9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新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镇**村**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赵某乙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被害人赵某乙的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19时10分许,驾驶豫N****K小型普通客车从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85号门前空地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入云顾路时,车辆右前部与沿云顾路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赵某乙(女,1977年**月生,四川省万源市人)驾驶的无锡备案N****6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赵某乙跌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赵某乙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5月7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赵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赵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被告人赵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新村**号。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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