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居委**村**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收购赃物,于2008年5月16日被常州市武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持B2证驾驶苏DG****号小型轿车,沿武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恰遇蒋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常州市武某某人)骑自行车沿该路口内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路,两车发生相撞,致蒋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弃车离开现场。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除交强险外赔偿对方共计人民币550000元(已支付250000元,余额部分分期履行),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基本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州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常州市武某某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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