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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辽H****C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山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徐某甲相撞,致徐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因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赵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白某某、赵某乙、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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