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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03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镇**号,住鞍山市铁东区***单元**。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1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6日由鞍山市公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2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辽C****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山南小学门前路段时,遇行人王某某由西南向东北横过道路步行至此,由于赵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忽视安全了望,未发现行人王某某,加之王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致使辽C****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前部与行人王某某身体右侧接触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31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赵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院前急救病历、死亡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钟某某、曲某某、付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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