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汉某某株木山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汉某某**村**组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所驾车辆与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刘**相撞,造成刘**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汉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到案经过、现场遗留物、肇事车辆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刘**入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赵某甲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戴**、施**、袁**、施**所作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汉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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