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怀柔**部**,出生地北京市怀某某,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越洋、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超速驾驶轻型封闭货车(京L****6)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怀某某京加路出京方向78公里840米(分水岭隧道内)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李某甲驾驶的发生故障的小型轿车(京B****6)及小型轿车后方推车的王某某、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受伤,两车损坏。后王某某、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此事故由赵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不承担责任。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所驾车辆投保公司及所任职的北京**速运有限公司已给付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45287.68元。
被告人赵某甲所驾车辆投保公司已给付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04477.5元;2020年11月11日,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决北京**速运有限公司赔偿李某乙近亲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43473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常某某、雷某某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民事判决书、保险赔付记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飞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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