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驾驶“鑫胜途”牌动力三轮车(无号牌,赵某乙同乘),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村路段处,三轮车失控侧翻,造成赵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1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赵某乙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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