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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盗窃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Z39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6********,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19981026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乡,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6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4日被取保候审。

    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11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14日,被告人赵某甲与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提议到多伦县大河口水库盗捕鱼,被告人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均同意。19时许,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各自带着鱼网到赵某甲家集合,后一同驾车到多伦县信元渔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大河口水库,赵某甲、黄某某在水库内下水放置了11片渔网,赵某乙、马某甲在岸边负责搬运和望风,放置完渔网后,四被告人回家。次日20时许,四被告人再次驾车到该水库,赵某甲和黄某某下水收渔网、装鱼,赵某乙、马某甲负责望风和搬运,四被告人共盗捕白鲢鱼200余公斤。后赵某甲和马某甲将盗捕的鱼出售,所得2550元四被告人平分。

2019111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甲与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相约再次去大河口水库盗捕鱼,马某甲当晚有事没去,20时许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驾车到大河口水库,赵某甲、黄某某在水库内下水放置了13片渔网,赵某乙在岸边负责搬运和望风,放置完渔网后三被告人回家。次日23时许,四被告人驾车到该水库,赵某甲和黄某某下水收渔网、装鱼,赵某乙和马某甲负责望风,赵某甲和黄某某上岸后被该水库巡查人员发现,盗捕的鱼遗留在该水库,经侦查员现场称重,四被告人盗捕白鲢鱼246.7公斤、鲫鱼10.2公斤。

经多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四被告人盗窃白鲢鱼和鲫鱼总价值5544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对多伦县信元渔业有限公司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被盗物品等照片12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多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等书证;3、证人证言:王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的供述;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系主犯,黄某某、赵某乙、马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马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官:吕

检察官助理:白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乙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路;被告人马某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4

4.《量刑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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