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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高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济南市槐荫区****市场、济南市**店海鲜市场总经理,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段**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家园东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9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邱某甲,别名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4********,回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南市槐荫区***苑*区**号楼****室,户籍地济南市**庄街**号**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08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回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绰号“大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市中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街**庄*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别名范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济南**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6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及现住址地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打架斗殴于2013年1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99********,回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及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邱某甲、张某甲、邱某丙、邱某乙、马某某、房某某、范某某、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邱某丙、党某某、郝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7日、同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杨某某、邱某甲、张某甲、党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在济南市槐荫区段**村内,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已形成以赵某甲为首要分子,以高某某、杨某某、邱某甲、张某甲、党某某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2014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获知**片区拆迁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找到负责拆迁工作的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山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约定拆迁一户2.8万(后因被拆迁人员反抗加剧导致拆迁难度升级,提升至每户9万元),揽得**村的部分拆迁工程。赵某甲在明知拆迁过程中可能会与被拆迁人发生争执及肢体接触的情况下,指使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具体实施。在明知被拆迁村民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协议且拒绝搬迁的情况下,高某某、杨某、李某某分别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强拉硬拽、殴打等方式将被拆迁村民强行带离房屋,后用挖掘机等机械将房屋拆毁,期间造成多名被拆迁村民受伤。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5年6月17日,在本市槐荫区***街***号吴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纠集杨某某、邱某甲等人,将吴某某、尹某某自家中强行拖出后,用挖掘机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88120元。

2.2015年12月27日,在槐荫区段**路**号丁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纠集邱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党某某、唐某某(未到案)等人,将租住在此的人员强行拖出后,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348580元。

3.2016年6月11日在槐荫区段**街**号祝某某家中,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强行控制祝某某的家人后,将其两处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两处房屋直接损失分别为27333元、15251元,合计42584元。

4.2016年8月21日晚10时,在槐荫区段**街**号原址祝某某租用的集装箱板房内,杨某谋纠集李某某等人,采取殴打及胶带捆绑手脚的手段强行将祝某甲、祝某乙带离板房后,用挖掘机将板房损坏后吊离原处。经鉴定该集装箱板房直接损失5800元;并致祝天国头皮下血肿、眼部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5.2017年9月14日,在槐荫区段**街**号丁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乙、房某某、武某某强行进入并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364440元。

6.2017年9月17日上午8时,在槐荫区段**街**号赵某乙家中,被告人高某某、邱某甲、杨某某、张某甲、邱某丙、邱某乙、范某某、马某某、房某某、党某某、武某某等人强行进入并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38699元。

7.2017年9月17日,在槐荫区***街**号柏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在柏某某不在场未取得同意情况下,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97048元。

8.2017年9月17日,在槐荫区段**街**号赵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197742元。

9.2017年9月17日,在槐荫区段**街**号胡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邱某甲、邱某丙、杨某某、郝某某、党某某、张某乙、林某某等人将胡某某及家人强行带离后,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184580元。

10.2017年9月17日,在槐荫区***街**号付某某家中,因付某某及家人不愿意搬迁,被告人高某某、邱某丙、张某甲、邱某乙等人向付某某及其家人投掷石块,逼其离开后,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122896元。

11.2017年9月17日,在槐荫区***街**号柏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邱某丙、房某某、党某某等人将柏某某及其家人强行带离后,将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67988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9月17日上午8时,在槐荫区段**街**号,在非法强行拆除被害人赵某乙、穆某某房屋过程中,被告人邱某甲、张某甲、邱某丙、邱某乙、范某某、马某某、房某某、范某某、武某某等人采取殴打、拖拽手段强行将两人带离家中,期间致赵某乙右手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侧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致穆某某腰椎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参与指挥故意毁坏财物案11起,价值1558477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高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9起,价值1510093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4起,价值659979元。被告人邱某甲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5起,价值1024419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3起,价值510175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党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4起,价值639847元。被告人房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3起,价值471127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邱某乙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3起,价值526035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范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1起,价值38699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马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1起,价值38699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武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2起,价值403139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郝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1起,价值184580元。被告人邱某丙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5起,价值7786603元;参与故意伤害案1起。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1起,价值184580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1起,价值184580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邱某甲、张某甲、邱某丙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4日被告人邱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房某某投案;同年5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投案;同年6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4日被告人党某某投案;同年9月12日被告人武某某投案;同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相关合同、协议一宗,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邱某甲、房某某、邱某乙、范某某、马某某、邱某丙、武某某、党某某、郝某某、张某乙、林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等;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邱某甲、房某某、邱某乙、范某某、马某某、邱某丙、武某某、党某某、郝某某、张某乙、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指使邱某甲、张某甲、邱某丙、邱某乙、马某某、房某某、范某某、武某某在拆迁过程拖拽、殴打被害人赵某乙、穆某某,致两人轻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赵某甲、高某某、邱某甲、张某甲、邱某丙、邱某乙、马某某、房某某、范某某、武某某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房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郝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邱某乙、林某某、张某乙、郝某某、党某某、武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明

检察员:翟雅宁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邱某甲、房某某、邱某乙、范某某、马某某、武某某、党某某、郝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丙、张某乙、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赵某甲纠集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情况表

序号_时间_地点_参与人_被害人_价值(元)_备注__1_20150617_段店北街***号_高某某、杨某某、邱某甲_吴某某_88120___2_20151227_**南路54号_高某某、邱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党某某_丁某某_348580___3_20160611_**东街16号_李某某_祝某甲_42584___4_20160821_**东街16号_杨某、李某某_祝某甲_5800___5_20170914_**南街***号_高某某、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乙、房某某、武某某_丁某某_364440___6_20170917_**北街***号_高某某、邱某甲、杨某某、张某甲、邱某丙、邱某乙、范某某、马某某、房某某、党某某、武某某_赵某乙_38699___7_20170917_**中街**号_高某某_柏某某_97048___8_20170917_**北街**号_高某某_赵某某_197742___9_20170917_**北街

1号_高某某、邱某甲、邱某丙、杨某某、郝某某、党某某、张某乙、林某某_胡某某_184580___10_20170917_**中街**号_高某某、邱某丙、张某甲、邱某乙_付某某_122896___11_20170917_**中街45号_高某某、邱某丙、房某某、党某某_柏某某_67988___ 

计_被告人赵某甲参与指挥全部11起犯罪事实(1558477元)。高某某参加9起犯罪事实(1510093元)。邱某甲参与5起犯罪事实(1024419元)。杨某某参与4起犯罪事实(659979元)。张某甲参与3起犯罪事实(510175元)。党某某参与4起犯罪事实(639847元)。邱某乙参与3起犯罪事实(526035元)。房某某参与3起犯罪事实(471127元)。范某某参与1起犯罪事实(38699元)。马某某参与1起犯罪事实(38699元)。郝某某参与1起犯罪事实(184580元)。武某某参与2起犯罪事实(403139元)。邱某丙参与5起犯罪事实(778603元)。张某乙纠集2人,参与1起犯罪事实(184580元)。林某纠集1人,参与1起犯罪事实(184580元)。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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