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居委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路**批发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关**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苑某某从徐某某处购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官庄村土地11亩,于2016年3月16日从霍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处分别购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官庄村土地0.17亩、0.78亩、0.82亩,后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在该宗土地上建设“**小区”联排别墅。2016年10月18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赵某甲等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苑某某共向兰陵县公安局上交70万元。经勘测,“**小区”占用林地10.9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笔录;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赵某乙、高某某、苑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本人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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