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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固镇县********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赵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夏季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某甲至**镇**村村民张某甲家中,将张某甲放在堂屋菜橱柜上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本和身份证盗走,随后赵某甲至**镇邮政储蓄银行盗取张某甲存折本的钱时被人发现,未能取得张某甲存折本内的钱。

二、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与陈某某至固镇县**镇**村的顾某某家中,按照事先约定,由陈某某负责搭讪顾某某,赵某甲趁顾某某不注意期间,将顾某某放在床铺被子下面的一个存折本及身份证盗走,随后赵某甲、陈某某前往**镇邮政储蓄银行,赵某甲将顾某某存折内的6000元钱盗走,赵某甲分得5000元,陈某某分得1000元。2020年1月2日被害人顾某某从连城刑警队领回二被告人退赃款6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银行取款视频光盘;

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98

附: 1.被告人赵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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