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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钱某甲等三人贩卖毒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榕江县**镇**花园**栋**单元**室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本院以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榕江县**镇**花园**栋**单元**室,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本院以钱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3********,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现住榕江县**镇**村**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钱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 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即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甲为赚取利润,在榕江县**镇***市场**号其经营的“**副食店”门口向一个自称来自云南的男人购买3袋罂粟壳准备当作香料出售给他人。随后,赵某甲将购买罂粟壳的情况告知其妻子被告人钱某甲,并商定出售的价格。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准备到从江开一家早餐店,便跟赵某甲购买经营早餐店需要的香料。王某甲听赵某甲介绍说罂粟果放进粉汤里会增加香味、生意好后,便向赵某甲购买一斤多的罂粟果。2019年12月中旬,王某甲在从江县**镇经营的早餐店开业后,每次在做早餐的汤时都添加罂粟果,并将添加有罂粟果的粉汤加到粉、面条、馄饨、饺子里,卖给前来吃早餐的顾客。2020年1月1日至7月14日,王某甲通过微信收取早餐钱681次共8824元。

2020年7月15日9时许,从江县公安局与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丙妹镇辖区内的早餐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王某甲经营的“**快餐(粉)店”粉汤中添加有罂粟果,并查获罂粟壳疑似物1袋。经称量,罂粟壳疑似物(含种子)净重0.67千克。

2020年7月17日,从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甲、钱某甲共同经营的“**副食店”二楼查获罂粟疑似物共计5包。经称量,罂粟疑似物净重55.6千克。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赵家副食店”查获的罂粟疑似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

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在“**快餐(粉)店”内提取的粉汤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物证:罂粟壳、罂粟种子;3.证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钱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其他毒品后又出售给他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前进

                              检察官助理 周小渝

                              2020年10月23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钱某甲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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