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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非法狩猎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8********,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镇**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6********,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未经狩猎许可,结伙到广西贺州市姑婆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马古槽二渡桥(地名)搭建厂棚,使用兽夹、网兜、强光手电等工具在姑婆山自然保护区马古槽一带猎捕狸类1只、蛙类31只,后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姑婆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捕猎的狸类1只为鼬科(Musteldae)鼬獾(Melogale moschata)(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捕猎的31只蛙类均为蛙科(Ranidae)棘胸蛙(Paa spinosa)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蒙某、赵某丙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赵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军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散页肆页,量刑建议书伍份,证据目录伍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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