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94********,蒙古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桂和街盛世华城C座12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陶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辽宁成霖泓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霖泓德)名义任**区域经理,盛某某聘用被告人赵某甲为鞍山市“立山区泓德益嘉亲食品店”店长(曙光店),聘用被告人赵某乙为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店店长。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赵某甲、赵某乙采取赠送礼品、提供免费服务,承诺投资高收益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成霖泓德经营模式,诱使不特定公众签署“成霖泓德综合服务平台会员章程”(合同),投资成霖泓德,**久卡会员。赵某甲、赵某乙将收取的投资款通过盛某某上交成霖泓德,赵某甲计收取34人投资款人民币971021.00元,造成损失额为715062.75元;赵某乙计收取41人投资款人民币721243.00元,造成损失额为人民币5574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薄1册;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会员章程、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答复函、银行卡交易明细、礼品券兑换表、人员档案等;

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陶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鞍山鑫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鞍鑫专审(2019)99号专项审计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刘某某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黄梦圆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审计报告书、账簿1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