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1********,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4********,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佤族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9年7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沧源县公安局单甲边境派出所在沧源县**乡**村开展公开查缉,当日14时许,一辆从**村向**村方向行驶的摩托车驶入查缉点,民警遂对该摩托车进行检查,经检查,当场从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男子(赵某甲)携带的红白黑相间的行李包中查获外用透明胶带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1砣、外用透明胶带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1砣,净重349.8克。经当场对赵某甲和赵某丙(另案处理)盘问,赵某甲交代携带毒品是带给**村**组赵某乙的。当日15时30分许,单甲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村**组赵某乙家中将赵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大量走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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