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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诈骗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街**号院**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次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街**号院**楼**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家**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同其父亲赵某乙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找到邢台市纪检委的正式工作为名,在邢台市桥东区仿古街、邢台市桥东区玉泉华庭及邢台市天和人家小区等地,多次诈骗刘某某合计人民币13.5万元。案发后,赵某甲退还刘某某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返款条、短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丽娜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7185****。

3.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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