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0********,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附近。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别名赵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2********,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附近。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2********,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镇康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附近。2015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镇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后于同年8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准备将18名中国籍人员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街**车行前运送至镇康县**附近进入缅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先使用其二人的正三轮摩托车将罗某某、张某某等12人运送至镇康县**附近,12人出境至缅甸,被告人赵某乙在**街**车行前守候剩余6人。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一起使用其三人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运送胡某某等6人及18人行李至镇康县**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玲
2019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附近(联系方式:1821454****);被告人赵某乙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附近(联系方式:1831418****);被告人赵某丙现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附近(联系方式:1838891****)。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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