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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等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冒名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外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为骗取他人钱财,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等人,冒用联通公司的名义,打着联通公司举行抽奖活动的幌子,引诱路人购买手机和交保证金去抽不可能中奖的抽奖卡,从而诈骗他人保证金。赵某甲以人民币120元一天的价格雇请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并租赁了赵某乙的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2019年11月、12月,在佛山市、广州市多地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271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园**大道**号门前空地,骗得被害人谭某某1800元。

2.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公园入口处,骗得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3800元。

3.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骗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900元。

4.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市场口路边,骗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900元。

5.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店门前,骗得被害人柳某某10400元。

6.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园**大道**号门前空地,骗得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899元。

7.2019年12月7日21时许,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骗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6600元。

8.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市场**药店旁,骗得被害人张某某900元。

2019年12月15日晚上,上述七名被告人再次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摆摊实施诈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4月2日、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徐某某、曾某甲、赵某乙、周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7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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