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村委**村一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村委**村一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小娃,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村委**村一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88********,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张某某四人,于2020年4月3日22时左右在**燃气楼房内盗窃搅灰机一台、切割机一台、吊机一台、水平仪一台、电缆线3圈、小车轮2个、打气筒一个、射钉枪3把、斧头2把、墨斗1个、标尺1把、灰板4个、掉线锤1个、胶把钳1把、扳手2把。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物品总价值4372元。
2、2020年4月8日2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张某某四人又伙同被告人董某某、白某某一起在**燃气楼房内盗窃搅灰机一台、切割机2台、水平仪1台、电缆线2圈。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物品总价值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