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成都市双流区**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原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成都市双流区**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原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成都市双流区**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原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听从黄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先后在缅甸**赌场、缅甸**赌场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并为赌场提供银行卡17张用于赌场与赌客之间周转赌资。赵某甲在赌场工作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8万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听从黄某某的安排先后在缅甸**赌场、缅甸**赌场、缅甸**赌场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并为赌场提供银行卡9张用于赌场与赌客之间周转赌资。刘某某在赌场工作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5万元。
3.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乙听从黄某某的安排在缅甸**赌场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赵某乙在赌场工作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332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于2019年12月26日在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清单等;
2.证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远程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为赌博网站周转赌资;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银行卡、周转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冬冬
王 莹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 诉讼卷宗1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