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2000********,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2000********,汉族,高中文化,服务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释放,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项某某、赵某乙、傅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在大新县民族希望中学宿舍被梁某某、农某某、罗某甲殴打,刘某某不服气,双方约定各自叫人再打架一次。2019年10月20日,刘某某叫上被告人赵某甲、项某某、傅某某、赵某乙和徐某某、何某甲等人,梁某某、农某某、罗某甲三人则叫上罗某乙、何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覃某某等人,双方约定于10月20日下午在大新县桃城镇环城路武阳山路段处打架。为了这次打架,罗某丙、何某乙、梁某某、覃某某等人商量去买一把刀并一同前去大新县新北市场看刀,之后由罗某丙出钱,何某乙、梁某某、覃某某等人一起去新北市场购买了一把西瓜刀。梁某某、农某某、罗某甲等一行人先到武阳山路段,商量先由梁某某、农某某、罗某甲、罗某丁、罗某乙在外面与对方先谈,罗某丙、何某某、覃某某等人则在旁边的玉米地内埋伏,为了打架的需要,梁某某、农某某在案发地附近折断木薯杆作为木棍使用。10月20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项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和刘某某、何某甲等人来到现场,并与梁某某、农某某、罗某甲、罗某丁、罗某乙发生冲突,刘某某、傅某某、项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何某甲等人先动手打了梁某某、农某某、罗某甲等人。罗某丙、何某乙看见此情况分别持刀、石头和啤酒瓶从玉米地里冲出来帮忙,将赵某乙砍伤,赵某乙被砍伤后跑出来。徐某某刚好来到现场,将赵某乙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傅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何某乙、罗某丙的家长赔偿了赵某乙的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辨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项某某、赵某乙、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项某某、赵某乙、傅某某聚众与他人斗欧,致一人轻伤二级,在犯罪中赵某甲、项某某、赵某乙、傅某某是积极参与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项某某、赵某乙、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从重处罚;2、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项某某、赵某乙现被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807071****。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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