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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31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8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10年10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驾驶车牌为贵J69****的车辆窜至诸暨市,购置好假烟后纠集被告人阮某某一同用假烟换真烟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阮某某负责驾车,在找到烟酒店后,被告人赵某乙、阮某某其中一人出面到烟酒店购买两条软中华,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掉包,即拆开盒子取出真香烟、装进假香烟、重新封装。后被告人赵某乙或阮某某再将假香烟拿回店里,找理由将假香烟退还给店主换购其他香烟。在6月30日、7月1日两天内,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以该种方式从被害人寿某某、边某某、袁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处骗得共计1.3万余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浙江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寿某某、边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阮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34*******。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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