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巢湖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街道办**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巢湖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街道办**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巢湖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赵某甲与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区电视台签订协议书,约定对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百善矿工人村废旧有线电视接收机、线缆进行回收。2020年6月23日7时许,赵某甲带领赵某乙等6名工人来到百善矿工人村整理废旧电视电缆,在施工过程中,赵某乙发现一根通讯电缆并询问赵某甲如何处置,赵某甲提出将上述通讯电缆剪断带走,赵某乙表示同意,并和赵某甲一起剪断通讯电缆246米,造成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机械总厂部分科室通讯中断,但未对该单位工作、生产造成严重损失。2020年7月24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通讯电缆价值1427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25日,巢湖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百善煤矿被破坏线缆恢复的协议》,当日恢复了被损坏的通讯线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通讯电缆(图片)、断线钳、磨光机;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法律文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议书、证明、悔过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周某乙、丁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贾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14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海滨

检察官助理:曹雪哲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断线钳、磨光机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