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Z55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党员,阜阳市颍州区**镇**管理服务部工作人员,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党员,阜阳市颍州区**镇**管理服务部工作人员,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0时许,阜阳市颍州区**镇**管理服务部工作人员赵某甲、赵某乙在该**市场抓获一名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因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认为被害人张某某为该嫌疑人开脱,二人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和厮打,赵某甲拳击张某某面部,张某某鼻、面部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5日,赵某甲、赵某乙到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三塔派出所投案。2020年5月6日,赵某甲、赵某乙赔偿张某某112000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黎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于阜阳市颍州区**镇**村**组**号被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乙于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被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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