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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因故通过翻越院子大门的方式进入到公某乙家中,在其屋内,通过脚踹肚子、使用打气筒打胳膊、后背等方式对公某乙进行殴打后,推倒院墙和大门离开。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乙再次闯入公某乙家中,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公某乙身体进行殴打,导致公某乙头部、嘴部、背部、胸部、肋部等处受伤。期间,赵某甲将公某乙家的铁栅栏大门、铝合金屋门、玻璃等物品砸坏。经司法鉴定,公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价格认定,公某乙家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454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公某甲、毕某某、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公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志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在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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