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和住址均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和住址均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受张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以每日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的报酬前往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使用苹果手机Pay支付无卡取款,赵某甲在明知所取款项为“赃款”的情况下,仍前往取款,其中第一天取款2000元,第二天取款3000元。第三天以每取一万元获得一百元的报酬前往取款,当天(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乙问赵某甲有何工作赚钱时,赵某甲向赵某乙介绍该取款的工作,赵某乙明知所取款项为“赃款”仍予答应,随后赵某乙带着樊某某找赵某甲。之后,张某某安排赵某甲带着樊某某、其则带着赵某乙分二组前往取款。7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乙和张某某前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商都路中国建设银行ATM机通过手机“龙支付”APP在ATM机上无卡取款2000元,随后二人更换地点,继续前往中州路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再次通过同样方式取款两笔共计8000元。被告人赵某甲则带着樊某某前往河南省安阳市铁西路中国建设银行通过手机“龙支付”APP取款共计一万余元。期间为了躲避银行监控拍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樊某某及张某某均准备好帽子、口罩遮盖脸部后才前往ATM机进行取款。同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乙、樊某某两人在赵某甲的授意下继续结伙前往河南省安阳市商都路、铁西路、中州路等建行ATM机通过手机“龙支付”APP以同样的手法取款,但未能成功。
其中被告人赵某乙参与取款的一万元系诈骗案被害人李某某所有,李某某于当天点击一条关于ETC失效的短信链接后输入相关银行卡信息,导致卡内资金被分三笔取走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乙于2020年7月15日在河南省安阳市**钢铁有限公司被当地警方抓获;被告人赵某甲于同年8月31日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村**号楼**单元**号住所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妻子冯某某代为退还李某某损失一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及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李某某提供的涉案银行卡照片、手机信息记录图及谅解书;周宁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70018927********、62170018900********于2020年7月6日的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周宁县公安局制作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
5. 周宁县公安局调取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中国建行中州支行ATM机及商都路ATM机视频监控光盘2张;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周公(网监)检〔2020〕169号、周公(网监)检〔2020〕196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明知其从ATM机上所取的钱款为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取款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二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