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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某甲长期占用兰陵县芦柞镇小卞庄村汪塘南侧5.57亩及村委东侧3.54亩土地,不交承包费达39480元,经多次催收直至案发后才交纳完毕。

199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乙长期占用兰陵县芦柞镇小卞庄村“小庄顶”1.35亩、“高宅西”4亩、“大河里”1.6亩土地,不交承包费达38230元,经多次催收直至案发后才交纳完毕。

2017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乙及其家属徐某某在村内大街上以手持扩音喇叭骂大街、埋土坟、扎彩旗等方式,对本村孟某甲等上访人员进行辱骂,时间长达数日,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村委会出具说明、交款收据等书证;勘测定界图;证人龚某某、孟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强行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强行占用公私财物、随意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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