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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寻衅滋事、窝藏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53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在原籍。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号,住在原籍。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窝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赵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细柳街办肖里村村南联系拉土车临时倾倒渣土。细柳街办徐家寨村村民李某甲、王某某、李某某三人发现徐家寨村村北花卉路上有拉土车经过,三人遂到徐家寨村北花卉路查看情况,当李某甲三人来到花卉路时恰巧遇到赵某甲及拉土车车主付某某、谢某某。李某甲等人遂询问赵某甲是谁在此倾倒渣土,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厮打,赵某甲遂持砍刀向李某甲乱砍,当场致李某甲面部,脖子,背部等多处受伤。事发后,赵某甲逃离现场,并于当夜找到肖里村其堂弟被告人赵某乙,将其持刀砍伤人一事告知赵某乙,赵某乙在明知赵某甲犯罪的情况下,而积极为赵某甲提供自己银行卡一张(卡内有资金800余元)、其姐夫闫某某身份证一张助其逃跑。赵某甲拿着赵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及身份证逃至宝鸡市,利用闫某某身份证登记酒店住宿,使用赵某乙提供的银行卡转账用于逃跑期间钱物保障,后赵某甲在咸阳市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李某甲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法医鉴定意见;5、破案抓获经过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寻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帮助其逃跑躲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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