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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行某某**镇**村等耕地52.61亩建鱼塘、取土挖砂,严重破坏了土地耕作层,造成52.61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调查材料、承包合同复印件、石家庄市太行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某某**村东南2010-2016年地貌变化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行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情况认定意见,行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英才

检察官助理:潘晓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现被羁押于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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